井盖“吃人”,谁担责?-pg模拟器试玩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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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吃人”,谁担责?

时间: 2022-05-24 09:21 来源: 西陵法院

5月12日,陕西西安一名三岁男童不慎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失联,该事件受到广泛关注。“井盖吃人”事故并非个例,近年来,窨井伤人的事件在全国多地发生。

因井盖等地下设施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谁来担责?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5日晚上20点左右,张某在外散步时,因路面管沟井盖缺失不慎跌落坑中导致右腿划伤、下肢多处骨折。张某当晚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6天并自付医药费近5万元。2020年12月,张某的腿伤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受伤后,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向“市长热线”、“智慧宜昌”投诉,确定管沟中有某供电公司的电线,有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的网线。张某向上述部门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某城管局及某市政管护中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5790余元。

被告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辩称:涉案管沟中的电缆、网线产权不属于该公司,该公司也不是管沟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某城管局、某市政管护中心辩称:涉案管沟是供电线路检修井而非排水管网,不在该单位的养护范围内;该管沟的收益单位是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单位是某供电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三个被告,前述三被告是管沟设施的产权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井盖责任是“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故应由前三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

案件经一审、二审,认定案涉管沟的管理人是某科技有限公司、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该三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仅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案涉路段行走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负有过错,应承担20%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a通讯公司、b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5586元。

法官说法

案涉管沟实际上为电缆、网线的综合管沟,而市政管护中心的职责范围是人行道路、排水管网,不包括本案所涉管沟。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产权人是管理人。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应由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促使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管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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