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怠于履职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湖北省首例跨区域管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宜昌秭归开庭
最高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制度,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美丽中国建设。2016年3月,宜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开启"三审合一"环保审判新模式。2017年开年,作为湖北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宜昌两级法院已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件,其中省高院指定的跨区域异地管辖的案件5件,本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1月的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上,宜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玲指出,宜昌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坚持保护优先,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3月7日最高法发布十件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诉讼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
本次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鹤峰县林业局对黄某甲等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鹤峰县林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黄某甲等人依法履行职责。这在湖北省尚属首次。
2012年至2013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发现,2006年至2011年,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肖某某、周某某等五户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总计148425元。2012年至2016年,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向鹤峰县林业局发出3次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鹤峰县林业局至今既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也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1月3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鹤峰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秭归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受理了该案。
庭审中,被告对公益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自认存在执法不规范、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事实。同时辩称因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肖某某、周某某因判刑、外出、死亡、扶贫特困户、外迁等问题,致使追回资金的难度较大,虽然被告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追缴,仍未能追回被冒领的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法庭查明,2005年鹤峰县容美镇原朱家山林场党支部书记蒋某以曾在该林场所辖岩板沟居住过的农户黄某甲等五人的名义虚假申报退耕还林建设项目127亩,骗取2005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此后,2006年至2011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黄某甲等五人冒领。因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12年蒋某被鹤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并免予刑事处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黄某甲等五户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未予追回。截止目前,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被告对黄某甲等五人停发尚未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追回被冒领的补助资金。被告均予以回复,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已于2012年全部停发,并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调查,由于涉案人员情况特殊,加之被告无强制措施,追缴资金难度较大,下一步将强化工作措施,尽力挽回国有资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依照职权,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应责令冒领者退回补助资金。被告在发现黄某甲等五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只是停发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开展部分调查取证工作,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冒领的补助资金,亦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有关机关强制执行,致使国有资金至今未能追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对黄某甲等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城建与环境资源委员会有关领导通过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庭审平台旁听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环资委有关领导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省市县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部分省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部分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部分外省代表和相关媒体记者,共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效应,说明了遏制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既需要民事公益诉讼发力,也需要行政公益诉讼的及时介入。通过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拓宽环境执法的监督渠道,可以更加有效地提升行政机关环境执法水平。宜昌作为试点地区审理跨行政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统一规范法律的适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